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2016-11-6 14:48 来源: 中国会计报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我国碳会计领域又取得重要成果。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系列会计行为,并为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解决了现实中的核算困惑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加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据悉,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财政部在积极征求了7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对此,一直致力于碳会计发展研究的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彩平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基础制度提供支持,而会计法规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碳排放权的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财务影响,而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财务影响则需要相关的会计法规提供指导。”曾担任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的陈彬,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包括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此项服务工作。他认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现实中新型交易品种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面临的核算困惑,提供了相对应的核算规则,对推进碳会计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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