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批准、核准、接受和加入《巴黎协定》有什么区别?

2016-10-7 13:37 来源: ClimateReality

接受和加入《巴黎协定》有什么区别?


10月4日,欧洲议会在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总部举行了全体会议。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和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主席、法国环境部长塞格林·罗雅尔的见证下,欧洲议会以610票赞成、38票反对和3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欧盟批准《巴黎协定》的议案。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12%,这一行动将使《巴黎协定》有望在今年年底前生效。

在上一篇“Road from Paris”系列文章中,我们提到2015年12月12日,196个缔约方通过了《巴黎协定》,而2016年4月22日175个国家和组织共同在纽约签署了这一协定。距离《巴黎协定》生效,仍需要缔约国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以及通过“两个55”的条件。

不得不说,这些法律名词太难了!到底怎样《巴黎协定》才算生效?签署、批准、核准、接受和加入又有什么区别?

今天,就让我们为大家解读《巴黎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巴黎协定》的法律背景

《巴黎协定》生效的条件是建立在1969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上的,中国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议定”正式确立条约约文及形式,因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议定”《巴黎协定》表明所有的国家和组织都同意其内容。

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4月21日这一年时间内,《巴黎协定》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开放签署。但是签署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或组织成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法律的背景下,每个签署《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必须“批准”“核准”或“接受”这一协定。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个国家的签署《巴黎协定》,就意味着它会继续执行“批准”的程序,并有义务禁止那些会阻碍目标和协定实现的行为发生。

缔约国真正受《巴黎协定》约束的标志,是它提交了批准书、核准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在签署《巴黎协定》和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之间,每个国家必须完成国内的批准程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这些程序也不尽相同。

批准、核准、接受、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批准(ratification)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提交批准书作为证明。

核准(approval)和接受(acceptance)与批准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依据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不同,有些国家对协定是核准或接受,而非批准。

加入(accession)指的是加入一个其他国家已经协商、签署的国际协定,与前三者法律效力相同,但发生在协定生效以后。

总结

按照相关条款,巴黎协定正式生效需要经过签署(sign)和批准(ratify)、核准(approve)、接受(accept),或加入(access),以及“两个55”的条件。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巴黎协定才能生效,并对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

所谓签署,是各国授权代表在文本上签字,除认证约文外,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

批准(核准、接受)的完整程序,包括缔约国政府提交本国最高权力机关(国外通常是国会或议会,我国是全国人大)按照宪法程序对缔结条约予以最终确认后,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

加入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和批准(核准、接受)是一样的,主要的区别是,加入只发生在签署期过后(巴黎协定开放签署的期限是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加入同样要履行国内权力机关报批和加入书的提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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