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碳试点实施方案中有碳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

2014-6-16 12:4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工业行业2010-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纳入试点范围(这些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获得碳排放配额并进行管理,接受碳排放核查并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到,目前及2012年-2015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在试点期间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这些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为下一阶段扩大试点范围做好准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7月
  
       报告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范围。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9月
  
       建立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制定企业碳排放报告指南,建立纳入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纳入企业在提交碳排放报告时一并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系统,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2月

       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碳减排监测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碳排放方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除履行报告义务外,还必须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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