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茂盛: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需要强有力法律支撑

2016-6-16 14:48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原主席段茂盛

易碳家讯,2016地坛论坛”于6月16日在北京举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原主席段茂盛出席并发言,他表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立法,往下推的工作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做碳交易是要给企业设立一定的义务,政府做事情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需要国家自上而下对这个事情非常重视。

以下为会议实录:

段茂盛: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总结地方的经验我不太好总结,很多地方领导都在做。我讲一讲我自己的体会,试点的经验对于全国体系的建设很重要。从一开始的时候试点目的很清楚,要建立全国市场,每个地区的差异比较大,一个行业内部的差异也很大,怎么建立真正适应我们国家的国情体系,我们需要有经验教训。欧洲有十多年的经验,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国外的经验照搬过来,我们选择了七个地方,大家的情况还是有差异的。

第一点七个地方来看,大的方向是基本类似,基本上都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第二个如果说我们去看七个地方的试点要素,大家会发现他们的差异还是非常显著的,无论说从我们的法律基础还是从我们的排放上限和总量的设定,还是和我们企业利益相关的分配方法来讲,到我们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到我们交易产品的设定以及等等方面都会有很大差异。

我们把各个地方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前面苏司和蒋司都讲立法很重要,为什么在全国层面一定要做国务院的条例呢?因为通过地方的试点来看实在是太重要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我们往下推的工作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我们讲立法行政,实际上做碳交易是要给企业设立一定的义务,政府做事情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自上而下对这个事情非常重视,我们把条例也列到今年的立法计划。

第二个我和讲总量设定,其实大的我们讲有两种方法,大家看个别的地方,有两三个地方宣布了明年的总量多少,另外是没有宣布的。我们和很多国外专家讨论的时候,他们经常批评我们说不符合,你说的很多,确实不是非常符合的,但是最适合中国情况的,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覆盖的这些高排放的行业发展,它跟我们欧洲的经济或者行业发展有很大差距,我们有不确定性,欧洲也有不确定性,它的波动是非常小的。

当然,无论是全部了这些排放上线的体系或者是没有宣布的,实际上最终影响它的体系总量还是它的分配方法。其实我自己总结就是自下而上的方式,我不是事先宣布的,而是说按照我的分配方法,把企业的量加起来,构成排放上限的组成部分,当然还有各方面的拍卖等等,还有政府调节的市场,构成了我实际的总量。

关于分配方法大家多很清楚,可能跟欧洲还是有很大差异的。最大的差异是我们的分配方法,尤其是我们用强度方法的时候,我们用的产量都是企业的实际产量,简单的来说我们不是去限制企业的服务水平,不是说你的产量达到什么规模,你可以提高你的服务水平,提高你的产量,但是我们要求你提高效果,你的排放量要下来,这是我们基本的一个要求,这是我们跟国外非常大的区别。

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是非常适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我们讲三需一降的情况下,如果按欧洲的情况来看,作为一个基准来算,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对高耗能的企业本身产能下降,我们将来面临的后果和欧洲一样,就会成为比较泛滥的市场。还有一个是MRV,几个地方的经验不完全一样,北京的体系里面做的是比较好的,第三方有一个严格的认证,第三方的工作要经过第四方或者专家的评估,北京也投了大量的资金,这方面做的不错,但是大家看我们这七个地方实践确实不一样,但是作为市场,受到各种各样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影响,我们的交易还不是很活跃,各个试点都试图通过金融创新让市场活跃起来,他们也做了很多的努力,总的来看和国外体系相比,我们的流动性有待提高,这个也是我们在做全国体系的时候,也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现在我们全国的每一个关键要素上,我们都吸取了经验教训,比如说总量我们也不去设一个明确的上限,主要依据自下而上的方式,这种总量是不是和你国家总的目标是一致的呢?这是我们的应对方法,我们希望用强度的方法,实际产量的方法,当然还有第三方配套的,这个非常重要。将来关于第三方的标准,关于交易来讲,现在也是希望我们在最初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明确交易产品里面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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