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有望年内出台,国务院调研组在南京开启调研

2016-6-4 23:3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环保税有望年内出台,国务院调研组在南京开启调研


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日前已经就相关情况在南京展开调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将在本月进行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有望年内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税率有可能根据经济形势再适度调高,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直到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今年初财政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再度报送国务院。

“推动环境费改税势在必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我国环境保护收费从1979年开始,已有35年历史。尽管征收使用管理逐步规范,但还是遇到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环境保护政策目标的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收费自身的局限性所致,仅通过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无法克服。相比弹性大、容易钻空子的收费,征税无疑更具有强制性,调节力度也更强。 

除了费改税,适当提高税率也是改革的要点。根据《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苏明指出,现在经济形势下,企业还是非常困难,如果完全按照环境的治理水平来安排税率,企业难以承受。“比如说,如果按照治理需求,每当量二氧化硫(属于大气污染物)需要收税至少3块钱,但企业感觉负担太重。”他表示,“根据形势发展,不排除继续提高的可能”。

因此,虽然《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各地调控空间大,而且对排放超标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而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这意味着,一旦环保税征收,上述行业将受到更显著的影响。

同时,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也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税征管模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环境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此外,《意见稿》中,税率充分考虑了污染物的种类,采取定额税率方式,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而且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可以根据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来进行调整,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使得环境税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据记者还了解到,环保税很有可能会设计成中央地方分享税,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专家指出,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环境税税收留给地方是合理的。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一些地方可能会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一种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来实现招商引资,这可能会影响环境税的实施效果。

在蒋震看来,环境税立法除了一些税制要素之外,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这是决定税制要素设计和征管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意见稿》明确提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税制设计和征管都要围绕这个功能定位来实现。所以说,环保税法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其次是通过筹集收入来发挥市场公平作用,保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即污染排放大的反而成本更低、反而更有市场)。

此外,环境税改革和其他税种改革要协同,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税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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