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两周谈判,在巴黎气候最终达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起点。
《巴黎协定》框架和重要意义
《巴黎协定》采用“协议+决定”的形式,共32页(英文版),包括20页的决定和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其中,决定包括:协定的通过、国家自主贡献、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决定、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等,不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列有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内容,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
《巴黎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当不少于55个缔约方,且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至少约55%的缔约方签署批准时,《巴黎协定》将正式生效。《巴黎协定》在正式生效后,将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比,生效门槛更低,耗时将远低于《京都议定书》的8年。
《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
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了制度性的安排。和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采取自上而下强制分配减排义务不同,巴黎大会以自下而上、更加灵活、不断递进的方式联合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我国为巴黎大会的成功作出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贡献,“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起到重要引领作用”。会前,我国分别与美国、欧盟、法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协调立场的同时也锁定了我国的利益诉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指出,中美和中法联合声明为巴黎大会的成功发挥了历史性作用和基础性作用。
会议期间,我国在会议成果形式、坚持框架公约反对另起炉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灵活表述、捍卫发展中国家权益、坚持明确发达国家资金支持路线图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在大会最后关键时刻,习近平主席应约同美国总统奥巴马通电话,亲自协调推动谈判达成协议。
《巴黎协定》的最终达成,也为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正如习近平主席在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的那样,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启示。巴黎大会是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共同发展这一全球治理模式新理念的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