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体系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蔡素玉建议加快立法进程,构建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将《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工作列入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并追加列入国务院2016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各层级立法同步推进,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构建以《应对气候变化法》为纲领,以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为主干、以配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
法规为支撑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层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对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原则、管理和监督、制度和措施、激励和惩罚等内容作出规定,对该领域所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使其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基本法。通过国务院出台
碳排放交易管理等相关条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法》的重要补充。通过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应对气候变化某一具体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地方层面,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法规,保障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实现。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规章,因地制宜地构建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