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在财务上如何对企业所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

2016-3-26 08:49 来源: 瑞华研究

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问题


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据此,碳排放权配额在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也可按照名义价值计量。这是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一旦选择其中一项会计政策,即应一贯运用于所有同类或类似交易。但是,尽管有这一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企业可供出售的碳排放权是以零成本分配获得。根据基本准则的上述规定,历史成本是各会计要素的首选计量属性,只有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其他计量属性。如果用公允价值计量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需要同时以相同的金额确认一项政府拨给的可抵消碳排放权,而政府拨给的碳排放权被确认为收入,但这种方法进一步增加了准确报告核算和报告其价值的难度。综上所述,在实务操作中,碳排放权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更为恰当,这也是目前实务中多数企业采用的计量模式。若企业需要从市场购入碳排放权,则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后续出售或被收回的排放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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