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机制

2014-5-31 13:13

       联合实施机制(JI)。根据该机制,通过在成本较低的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者碳汇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单位(ERUs),并可用于遵约目的,而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了保证联合实施机制的可行性,《京都议定书》对参与资格、项目资质要求、参与机构等要素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CDM)。该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3条下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从理论上看,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项目级的合作,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获得实现减排所需的资金,甚至更多的投资,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而发达国家则通过这种合作,可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方式还可将技术、产品甚至价值观念等输人到发展中国家。

       国际排放权贸易机制(IET),即履约机制。为履行其依第3条规定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基于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措施的补充。从环境经济学角度评判,排放贸易的基本思想是先确定排放削减目标,然后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决定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贸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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