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企业碳信息排放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趋势

2014-5-29 23:13 来源: 中创碳投

       碳信息排放信息披露是企业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浪潮中,所应承担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社会在环境意识与权利意识觉醒后提出的责任要求。
 
       中国已经在多个层面上开展关于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探讨,推动碳排放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趋势。回顾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历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极有可能以自愿披露定性信息开始,过渡到重点排放行业强制披露,并最终实现定量信息披露。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多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台了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指出:“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该法规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内部信息披露负责部门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指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公司上市前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在第三节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以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了要求。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出:“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为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指导与监督义务做出了规定。在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上市公司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要求。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更为具体的分类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总则、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及附则。该内容为各类信息披露指南或指引的编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这些法规与要求为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但在法规已有内容中未出现碳排放信息披露、碳披露或温室气体等相关字样。在与已有的信息披露法规不产生冲突,不对企业造成过重负担甚至信息泄露的情况下,未来最先推出的可能是具有可操作性碳排放信息披露指南,结合现行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碳排放控制要求,对上市公司碳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形式等做出了规定。

       与碳排放信息披露较为类似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作为制度建设参考。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主要制订者为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主要污染物(包括碳排放)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并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政府环境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倡导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政策,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目前,对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第六章“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中指出要“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活动’”。
 
       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指南的编制需要建立在已有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为中国上市公司参与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指导,实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有效互动关系。指南需强调选取上市公司作为碳排放数据披露主体的意义,对上市公司披露内容与形式的提出要求,使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可行性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得到保证,起到支持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作用。
 
       除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外,中国正在逐步启动重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报告体系建设,企业碳排放将受到更多的约束与社会关注。成熟的市场经济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不仅仅是盈利,企业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或环境责任,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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