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同时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
公交车、
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
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