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幕的巴黎气候大会通过《巴黎协定》,在气候公约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框架,成为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又一新的起点和里程碑。
一、以我国全球治理新理念继续推动《巴黎协定》的实施
《巴黎协定》确立的新气候机制主要有三点:第一是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工业革命前2℃之内,并努力控制在1.5℃之内。为此,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需尽快达到峰值,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
碳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即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
第二,全球长期目标的实现以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的自愿行动为基础,同时要加强各国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并从2023年开始,进行全球每5年一次的盘点或总结,以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为各方提供信息,促进更新和加强国家行动和支助力度,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
第三,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义务,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将该原则体现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各个要素之中。在减缓
问题上,协定明确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
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继续加强其减排努力,鼓励其根据不同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在资金问题上,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提供资金资源,以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并鼓励其他国家自愿提供这种支助。
中国为《巴黎协定》的达成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会前中美和中法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已就谈判中核心和焦点问题凝聚了共识,最终成为《巴黎协定》各方共识的基础。习近平主席在大会开幕式上讲话,不仅就气候制度而且对全球治理模式提出新的理念,即创造“三个未来”,“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的未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创造一个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中国积极促进巴黎大会成功,既是在习主席全球治理理念指导下,深度参与国际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也将成为我国推动实施《巴黎协定》后续行动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
《巴黎协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了体制性安排,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新的机制和新的进程,均有待于从2016年开始的后续谈判中解决。当前各方都在加强对协定中各相关条款的解读,评价其可能的影响、风险与效果,并研究新的谈判立场和实施对案。《巴黎协定》是平衡各方基本立场和基本利益诉求,相互展现建设性和灵活性的产物,总体上促进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但各方对协定中相关条款的理解、解读以及实施行动的细节等仍会有较大分歧。我国当前需要组织力量,就《巴黎协定》中有关全球1.5℃温升目标、各国INDC目标与全球盘点、资金技术与透明度等相关问题开展综合性和前瞻性研究,研究今后落实协定谈判的立场和策略,继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展现我国为全人类共同发展的大国责任担当,并借鉴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和经验,探索和发展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推动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