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碳金融作为全新的金融概念,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要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江苏碳金融发展以开展绿色信贷、实施
CDM(清洁机制)项目为主,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尚不够,企业认识程度不足,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程度不高等原因制约了碳金融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宣传。
政府在发展碳金融实现低碳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推广宣传,使企业充分认识
CDM项目机制并意识到参与开发CDM项目、进行
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同时,应立足本地区,制定支持
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进入CDM项目开发的中介
市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为项目交易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对于扶植碳金融发展的相关资金政策,政府可考虑建立
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低碳扶持的企业予以倾斜帮助, 并可考虑减免低碳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建立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银行,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如对其收入提供税收优惠,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
碳交易的积极性。
另外,政府也可以鼓励社会企业机构或个人参与碳金融的业务,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发展低碳经济。除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制定和完善碳金融以及CDM项目的操作办法和流程,制定长远战略规划,利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推动符合自身的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最终带动碳金融与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顺利衔接。
完善碳交易市场,拓宽低碳融资渠道。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数家环境交易所,如天津、
北京、上海、江苏省内的苏州环境交易所等。这些交易所目前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多为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但是这样的初级平台可以促进CDM项目的开发与提升,拓宽低碳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渠道,联通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当前
碳排放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正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其属性已日益凸显出“金融属性”,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在省内构建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说是一条实现低碳经济的捷径。据世界银行预测,2008年-2013年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600多亿美元,仅2013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就达到1500多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最主要的CERs供给国,其中我省获CERs签发的项目预计减排量居全国首位,参与CDM(资金加技术换取温室气体
排放权)项目更具有优势。因此,在南京建立并完善碳交易市场,既可以促进低碳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又可以通过碳排放交易使我们分享碳金融的“蛋糕”。
金融机构应广泛参与,提高产品创新能力。
在碳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国外的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已先行一步。不仅围绕
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先后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
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且许多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针对碳交易设计出了专门的金融产品,如日本住友信托银行就曾设计出中小企业提供二氧化碳减排指标购买和分割服务的环境类金融产品,新兴市场包括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
相比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的深度参与,我省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相对落后。省内的金融机构仅局限于绿色信贷业务,基于碳交易的理财产品、碳掉期、碳证券、碳期货、
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
衍生品几乎为零,对于很多具有CDM项目开发潜力的企业,缺少专业的融资服务。因此,我省的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应广泛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中来,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银行业应通过提供CDM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业务,满足CDM项目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有条件的银行还可以成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部门,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碳金融系列产品的开发。证券业可通过对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保门槛,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对企业行为加强监督,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还可通过发行“绿色证券”指导投资者进行低碳投资决策。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行家,应严格限制保险资金投资方向,积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使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与低碳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将企业和个人纳入碳保险,引导低碳产业和人员多渠道规避风险、分摊风险。(作者为江苏省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