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盘点我国碳保险制度的现状

2015-12-11 22:08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李媛媛

按照前面对碳保险的界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有: ①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指很多大型清洁能源投资项目可以将自己未用完的碳信用出售给需要更多碳信用的企业,但由于新能源项目本身在整个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类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影响到企业碳信用交付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则可为项目业主或融资方提供担保和承担风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目前还不十分成熟,关于投保方和保险方及其权利义务等还不十分明确。②光伏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投保方为光伏产品的生产商,被保险人指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保险标的是光伏产品质量,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保证太阳能电池组件在10 年内输出功率不低于峰值的90%, 25 年之内不低于80%。如低于该数值,由于修理、功率补偿或更换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包括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修理费用等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③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保证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太阳能电站所有人或运营商,保险标的是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保险责任是年收入低于预期收入的90% 时进行赔付,有利于融资和稳定的营业收入。但实际上,我国的后两种保险制度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碳保险。

目前,国外没有针对碳保险的专门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碳金融历史短暂,各种风险还没有呈现出全景式的爆发,或者说时机还不成熟; 二是保险法以风险为前提,风险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传统的风险是用保险法起到分散的作用,而对于非传统风险,传统保险法显得软弱无力、束手无策,这时出现了非传统风险的应对方式就是非传统性风险转移方式( Alternative RiskTransfer,以下简称ART) ,起源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频发的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卫星损失等巨灾风险,起源于美国,目前在欧洲市场上也较为常见。对传统风险,各国都有《保险法》加以规范,而对于非传统风险,很多国家有诸如《巨灾保险法》、《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法》以及森林保险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等加以调整,而我国只有《保险法》以及2012 年的《农业保险条例》,所以对于碳金融中出现的诸多非传统风险,那些有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框架的国家,可以运用其他规范非传统风险的保险法的原理,在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内化解,所以应对起来得心应手。而我们却捉襟见肘,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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