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
2、推动技术转让的效果欠佳技术转让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其可快速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一些CDM项目,因为有高昂的商业回报,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机会。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真正能实现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是纯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出于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不关注CDM项目能带来多少技术转让。
3、缺乏规范指导,偏离
方法学要求由于我国实施CDM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规范的指导守则,国内许多企业在应用相关方法学进行计算时为图省事,常常根据实际容易获得的数据对计算方法进行一些变动,这往往被负责审核的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tity,OE)视为对方法学应用的某种偏离而遭到质疑。在项目的选择上,许多国内的企业忽视了EB对于这些项目规定和提倡的条件要求,没有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的实际环境意义,从而导致了项目申请注册的命中率不高。
4、信息不对称,延误注册时机国内许多企业对CDM项目实施此还比较陌生。在我国一些能够实施温室气体
减排、符合CDM项目要求的企业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消息比较闭塞,很多企业在听说可以实施CDM时,都已经建成投产了,错过了申请注册CDM的时机。由于《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附件一国家2008年到2012年的减排义务,因此CDM机制不仅具有国际性,更具有时效性。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往往在论证CDM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错过了注册机遇。
5、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项目业主的要求仅为中资或中资控股,没有明确CDM项目带来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并无明文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内CDM
市场有些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