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州碳
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配额回购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