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碳市场将启动 “取经”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5-9-8 13:19 来源: 《中国科学报》 |作者: 齐绍洲 程思

碳交易政策建议

全国碳市场的构建,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结构、能源结构、减排目标、减排成本,充分借鉴七个试点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在覆盖范围、总量设置、配额分配、抵消机制、市场交易和履约机制等关键制度要素的设计上,以减排为目标,以法律为保障,以价格为手段,平衡经济适度高增长和节能减排,平衡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差异,重视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功能,引导企业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第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使碳市场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市场监管,注重政策连续性。中国碳市场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复杂的政策体系,据易碳家了解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自2011年底开始部署到2013年市场启动,在缺乏基础的前提下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启动均较为仓促,部分试点在第一年履约期后,频繁修订相关政策和调整交易制度,缺乏政策连续性,不利于形成市场预期。

第三,覆盖范围。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初级阶段应该抓大放小,只将电力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5个高耗能、高排放的重点行业强制纳入,有助于全国碳市场起步阶段顺利运行。碳排放应该同时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以体现电力行业不完全市场的特殊性。

第四,总量设置和配额结构。首先,总量的设计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减排目标,充分考虑经济波动和技术进步的不确定性,设计事后调整机制。其次,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竞争力、碳泄露等差异,设计不同的行业控排系数。最后,设计3~5年的交易周期,事前确定配额总量及调节措施。

第五,配额分配。首先,碳市场初期配额分配应以免费分配为主,随着碳市场发展逐步提高拍卖比例。政府拍卖应允许投资机构者参与竞拍,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配额分配应以历史法为主,同时应将企业先期减排绩效纳入考虑。另外,可在产品分类相对简单的电力和水泥等行业率先使用标杆法。最后,规定交易过的配额可以储存,有利于促进碳市场流动性。

第六,抵消机制。首先,考虑到ccer 对碳市场供求关系的冲击,CCER抵消比例不宜过高,应控制在5%~10%的范围内。其次,考虑地区差异,适度扩大来自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CCER抵消比例。再次,需考虑CCER 项目的时间限制,避免早期CCER 减排量充斥碳市场。最后,考虑环境友好性和CCER 整体供给情况,限制用于抵消的CCER 的项目类型。

第七,履约管理。提前做好企业履约的摸底、核查、督促和培训等工作,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碳资产管理,把交易分散在平时,避免履约前的“井喷”行情而增加履约成本。

第八,提高流动性。适度的流动性是形成合理价格,引导企业以成本效率减排的关键。为了提高流动性,配额总量必须从紧,市场参与者多元化,交易品种多样化,包括发展期货、期权等配额衍生品交易,起步价格不宜过高,政策具有连续性,让投资者对市场和减排政策有信心,加强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培训,严惩违约企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问题学院。本报见习记者李勤根据《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比较研究》报告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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