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碳市场将启动 “取经”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5-9-8 13:19 来源: 《中国科学报》 |作者: 齐绍洲 程思

碳交易试点区域总体特点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不同发达程度地区的不同特点,为全国碳市场提供了值得借鉴的丰富经验,同时也体现出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政策先行、法律滞后。各试点重点围绕碳市场的关键制度要素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力量,在短时间完成了关键制度设计,启动了碳交易,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二,在覆盖范围上,只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同时纳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体现了电力行业不完全市场的特点。据易碳家了解到,控排企业的排放边界主要是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准,在公司层面而不是设施层面界定。由于试点区域经济结构差别大,覆盖行业广泛多样,包含重化工业,同时也包含建筑、交通和服务业等非工业行业。

第三,在配额总量和结构上,各试点将总量设定与国家碳强度目标相结合,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和不确定性,进行总量设置。同时,通过柔性的配额结构划分,以及配额储存预借的跨期灵活机制,以适应高经济增长和不确定性的特征。

第四,在配额分配机制上,通过免费分配与拍卖相结合、历史法和标杆法相结合、事前分配与事后调整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数据基础薄弱、控排主体环境意识不强、参与碳市场积极性较弱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政府留下了较大的管理空间和手段,平衡了经济适度高增长和节能减排之间的关系。

第五,在抵消机制上,允许采用一定比例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抵消碳排放,同时充分考虑了CCER抵消机制对总量的冲击,通过抵消比例限制、本地化要求和项目类型规定,控制CCER的供给。

总体上看,七个试点的制度设计体现出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的广泛性、多样性、差异性和灵活性,从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ETS相比形成自己的特色,但也为今后与发达国家ETS的链接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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