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后京都时代”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

2014-5-4 17:3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加强技术创新,抢占清洁能源技术制高点。我国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但在相关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却令人堪忧。如我国虽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第三代核电AP1000实际上是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全球首次实现市场转化;中国光伏产能和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但在制造薄膜电池组件上缺乏核心技术,必须向美国、瑞士、日本等国购买整条生产线。因此,中国不能满足于清洁能源的巨大装机容量,而必须将重点转到核心技术的研发上来。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作为一项软性工程建设,国家应建立提高公众气候变化意识的工作体系,并借助相关社会组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宣传教育网络和机构,面向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利益相关者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气候变化知识,引导公众接受有利于保护气候的消费模式等。
  
       积极消除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从近来国际动态看,利用关税机制调控温室气体排放逐步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的ACES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本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征碳关税,初拟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①。世界银行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 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研究课题,现行征收碳税国家的计税标准通常在每吨碳10~70美元之间,以目前中美贸易额计算,若征收3O美 吨碳的关税,将会使我国对美国出口总额下降近1.7% ,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至2.6% 以上。
  
       虽然中国商务部表示,征收碳关税不仅违反WTO基本规则,也违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但似乎也并非绝无适用依据。如GAq3"第2O条“一般例外”(b)项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项规定,如“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则“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可作为例外实施。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就认为: “如果欧盟决定征收碳关税,那么欧盟可以援引第20条条款,强调征收碳关税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有助于人类以及其他各种生物的健康。”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WTO和联合国联合发布的《贸易和气候变化》报告对此种可能也没有排除。
  
       对此,我国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多策并举。首要之策是坚持自我减排,利用国际产业梯度转移,逐步淘汰高能耗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次,继续坚持国际法有关现阶段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的立场,从法理上论证向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的不合法性。再次,也可考虑有关专家建议,对高能耗商品主动征收碳税,由此被征税商品出口时不可再予征收关税,而所征收的碳税可补贴本国企业,专项用于碳减排和环境保护⑥。此外,还应密切注意产品碳排放盘查国际标准的制定进展,如英国商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计算规格草案、碳足迹计算标准化作业等标准化制度等,在未来采用国际通行的盘查技术与指标,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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