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能评)〔2026〕13号
你单位报送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兴区京台高速与兴亦路交叉口东南侧。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29339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T687—202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891-2020)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
四、你单位应落实节能报告中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项目在屋顶安装容量926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年光伏发电量95万千瓦时。除自建可再生能源设施外,积极通过绿色
电力交易等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五、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施工、投产过程中同步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照《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建设规范》(DB11/T 1411)等相关标准要求,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
六、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于2027年12月建设完成。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后续入驻该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节能审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