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
第六,
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还存在较大的
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一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目前所制订的各项制度在后京都时代是否会延续还不确定,其延续性
问题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最大政策风险。二是低碳产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三是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
减排单位不仅需要符合
认证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政策和法律的限制。
第七,
CDM项目合规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程度最高的
市场即CDM市场,但2009 年CDM 理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拒绝了30个来自中国的
CDM项目注册。据CDM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 个,自2006 年7 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还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对挑战。
促进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财税、环保、监管、外汇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CDM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环保部门应细化排污权买卖的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相应碳银行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同时,当前要抓住现在的机遇,将人民币与
碳排放权绑定,建立健全人民币在全球
碳交易中的贸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循环流通机制。
第二,加快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要拥有
碳市场的定价权,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我国应加快研究,尽快制订本土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结构。
第三,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一是优先发展与碳
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二是发展碳交易代理、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三是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四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分行的营销资源,寻找适于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
第四,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
法规、完善政策制度建设。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时,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第五,控制碳金融业风险。商业银行应选择那些经济效益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
第六,引进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有必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资银行引入专业人才。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