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告
粤环发〔2026〕2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实际,现将我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通告如下。
一、以下机械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国家两新政策,提出严于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地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