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价格机制重大改革!三阶段市场化过渡方案落地,新型储能首获容量电价

2026-2-3 10:45 来源: 中国能源网 |作者: 任志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推动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这是继发改价格〔2021〕633号文件之后,事关抽水蓄能价格政策的又一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抽水蓄能迈向市场机制驱动发展的新阶段。

《通知》衔接了政策与市场、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强化了约束与激励,是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的全面深化落实,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背景下的重大创新。

衔接政策与市场,实现价格机制平稳过渡

《通知》将抽水蓄能电站划分为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存量电站、633号文出台后开工建设的增量电站、《通知》出台后拟开工建设的规划电站三种类型,分别设立了政府核价、政府核价+有限市场、完全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了由政策保障向有效市场的平稳过渡。

存量电站政府核价,保持政策延续。针对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存量电站,充分考量了其服务电网的功能定位与相对较低的造价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按照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容量电价,在电站经营期满后,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避免了存量项目经营大幅波动,有效保障了行业稳定。

增量电站双重保障,稳定投资预期。针对633号文出台后开工建设的增量电站,设计了“标杆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的双重价格保障机制。利用标杆容量电价机制弥补平均建设成本,即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保障投资主体回收建设成本;利用市场收益分享机制促使电站深度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市场收益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比例由电站和用户共享,保障投资主体增加收益。

规划电站市场驱动,重构决策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针对《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完全市场收益”的创新价格机制。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即指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根据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获取的收益;完全市场收益即指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的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电站收益结构将彻底从高比例容量电费转向多元化市场收益,市场竞争能力成为影响抽水蓄能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兼顾公平与效率,注入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通知》聚焦顶层设计,将公平的价格机制与市场竞争活力、公平的电费分摊机制与资源配置效率有机融合,促使抽水蓄能发展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的深度转变。

容量电价公平覆盖,激发储能技术竞争活力。《通知》中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可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形成容量电价(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机制,标志着容量电价机制对调节性电源的全面覆盖,实现了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价格政策的统一公平,其成本竞争、功能价值竞争日趋激烈,引导技术变革升级。

一省一策因地制宜,引导抽水蓄能提质增效。《通知》提高了各省对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的主导权,赋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容量电价核定、市场收益分享比例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制定方面的权限,各省可根据自身电力系统需求、经济承受能力、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平的价格标准与市场机制,引导投资主体理性投资决策、优化管理模式。

跨区电费公平分摊,提高系统资源配置效率。《通知》明确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根据容量分配比例确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容量分配比例已经明确的,按已明确比例执行;容量分配比例尚未明确但项目已核准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拟参与分摊省份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明确;尚未核准的新建项目在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不仅体现了“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还实现了大空间尺度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强化约束与激励,推动抽水蓄能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要求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及容量电费考核制度,加强了对抽水蓄能规划核准的约束,奠定了今后抽水蓄能平稳有序发展的基调;明确要求建立容量电价及可靠容量补偿的标杆价格体系,强化了对投资主体控制工程造价的激励。

完善评估考核制度,严格约束规划核准。《通知》中明确各省需建立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未开展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项目,不得纳入规划及核准,不得给予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机组的分类考核,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抽水蓄能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稳定经营。

建立标杆价格体系,激励加强投资管控。各省统一核定的“标杆容量电价”的核价基数为电站平均成本,可靠容量补偿标准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均意味着单位造价较低、运营成本低的项目预期可获得更多无风险收益,激励投资主体建设控造价、运维降成本。

总的来说,《通知》立足于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背景下调节性电源发展的阶段特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系统完善了以抽水蓄能为代表调节性电源的电价机制,实现了政策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约束与激励的有机融合。《通知》筑牢了以市场化机制保障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是电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背景下的重大理论创新,将会为我国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支撑。

(作者系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院长)、党委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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