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及其操作规程意见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
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同时为提高
政策扶持质效,避免同类事项重复资助,进一步优化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其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25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6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5-88212590(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型储能产业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fcjcyk@szgm.gov.cn,并请附上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6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号)、《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深光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微电网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氢制取、氢储运、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辖区内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
二、打造新型储能技术创新策源地
(一)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打造新型储能先进制造高地
(二)全面保障产业空间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
(三)加快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储能示范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
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鼓励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拓宽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
支持
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鼓励接入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示范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大力探索培育氢能示范应用
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打造新型储能生态圈
(八)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
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九)促进科技金融支持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六、附则
本措施为在光明区通用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型储能产业特色所制定的专项扶持政策,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