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长江大保护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强化协同联动
《意见》的出台,是应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复杂性、系统性挑战的必然要求。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生态系统横跨多个行政区域,涉及多领域管理。为此,《意见》以“强化联动”为核心,从五方面系统构建执法司法协同机制,破解跨区域、跨领域执法司法中的堵点难点。
首先,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
法规范化水平。
其次,支持联合执法行动。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明确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
第三,强化专业技术保障。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鉴定难、鉴定贵”
问题,《意见》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标准规范,推动专家库共享,探索通过专家评估等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为案件审理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第四,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强调要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
第五,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明确要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优化司法衔接
《意见》聚焦执法与司法程序转换中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五项具体举措,旨在打通案件移送、证据使用、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等链条上的“最后一公里”。
在案件移送衔接方面,《意见》强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明确发现违法行为需追究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的,应依法及时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或责任落空。
在跨域管辖协调上,针对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意见》明确指定管辖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和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
证据调取使用是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意见》规定,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律责任统筹方面,《意见》明确要全面协调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尤为关键的是,生态修复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司法判决的“纸面修复”转化为“实地修复”。《意见》规定,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
深化合作共建
《意见》聚焦长江大保护,不仅解决当下问题,更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为此,《意见》提出五项长远合作安排。
健全日常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制定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意见等方式,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夯实跨部门协作基础。
开展联合调研与培训。组织跨部门联合调研、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和协同意识,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水平。
共建法治实践基地。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融合发挥生态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
加强联合普法宣传。及时总结、联合发布涉长江保护治理典型案事例,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讲好长江保护法治故事。
推进涉外法治协同。充分发挥长江流域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作用,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意见》所倡导的协同治理理念已在司法实践中结出丰硕成果。与《意见》同步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正是长江流域执法司法机关协同联动的生动实践。
例如,在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重庆法院与行政机关密切协作,探索形成“法院主导执行、行政协同配合、
第三方具体实施、专家评审验收、执行回访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机制。在行政机关统筹下,通过搭建人工鱼巢等方式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促进珍稀特有鱼类的增殖与种群恢复,成为跨部门协同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典范。
在陈某森盗伐林木案中,
福建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借助林业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创新建立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司法认定与赔偿机制。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同步解决生态损害修复问题,引导被告人在补植复绿的基础上,自愿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并通过认购
碳中和林项目实现生态价值补偿。这一做法不仅依法惩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更高效实现了受损生态的全面修复,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与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