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2025-4-7 09:11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核查工作流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北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按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查询路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标准确定的工作流程、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核查,并按照标准推荐的模版编写核查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核查报告需加盖碳排放单位公章和核查机构公章,鼓励优先使用电子公章。
一、配额有关数据核查要点
核查机构除对核算年度排放量相关能源活动水平数据开展核查外,还需重点关注年度配额核算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详见下表),对于采用历史法核算配额的行业,还需确认基准年排放量和基准年配额核算活动水平数据。不同行业重点参数核查确定方法参考《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中提出的行业生产、服务参数核查要点表。
 各行业配额核算相关活动水平表
二、其他说明事项
1.当履约年度退出的既有设施历史基准年对应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等于5000吨时,应在年度核查报告中单独说明,并同步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盖章的单独报告文件。
2.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数据中心,且数据中心年度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时,应单独核查数据中心碳排放量和活动水平数据。
3.对非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供热的,且自产热源年度供热量达到8万吉焦及以上时,应单独核查供热部分碳排放量和相应活动水平数据。
4.对于碳排放单位通过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消纳绿电的,需核实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和结算凭证等材料,并核实绿电使用的具体用途,在核查报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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