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进行了哪些优化?

2025-3-28 13:32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此次修订在确保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除了上面提到的优化配额管理和规范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

二是取消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的规定。如有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我们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掌握受控物质进出口情况,不再要求进出口单位在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未发生进出口或者实际进出口数量少于批准数量的,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

四是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取消了“进出口单位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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