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际碳基金的治理及运营模式

2015-4-7 01:30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王周伟

碳基金(CarbonFund,简称为CF)通常是指利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履行机制,专门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权、核证减排单位(CERs)、碳汇等涉碳交易的投资基金。近十多年来,国际碳基金的发展非常迅速,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作用也日益凸现。截至2009年底,各主要碳基金组织的业务规模和业务内容都得到很大的扩展。仅世界银行管理的lO只碳基金已经签订了15个减排购买协议,涉及133个项目,价值达到18.4亿美元。纵观世界各国碳基金的运营,从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到退出机制等方面,均已呈现出某些规律性的特征,这对我国发展碳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际碳基金运作模式”


碳基金的兴起与发展源自《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三种共同低成本实现全球减排的市场机制。它是一种新型金融机构,起初国际上都缺乏经验。为起到示范作用,1999年世界银行开始组建碳基金,为“干中学”设立了标杆,随后多种类型的碳基金层出不穷,并成为国际碳市场投融资交易中最为主要的交易主体之一。由于出资主体、筹资途径和投资目标不同,碳基金也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1、国际组织与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主持管理的世界银行系列基金。这是一种最主要的模式。如目前世界银行已经设立的13只碳基金,包括蓝本碳基金、生物碳基金、区域开发碳基金和伞形基金等,其总资本金额高达10亿美元。

2、政府出资设立,政府管理,形成国家主权基金,或者政府主导的多边合作型基金。前者如芬兰、荷兰、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创设的碳基金,如芬兰政府外交部设立的联合履约基金组织;政府主导的多边合作型基金,如世界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共同投资成立的总金额达5000万欧元的泛欧基金、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政府设立但采用企业模式运作。此类模式中政府通过基金董事会参与管理,一般也只参与碳基金公司的战略事务,不干预具体经营管理业务,资金运营也是由碳基金管理层自行决定。英国碳基金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

4、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管理。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

5、完全由金融机构设立并组织运营的盈利型碳投资基金,如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2.58亿美元成立的排放交易基金。

6、非政府组织设立并实施管理的碳基金,如美国碳基金组织,就是由企业和个人募资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

7、营利性的私募碳基金,如2006年成立的规模为3亿美元的复兴碳基金。

其中,后3种碳基金都是由企业或个人出资,采取企业经营模式管理。其规模一般不大,主要从事CERs(核证减排量)的中间交易,以获取CERs投资收益为主要创设目的。

无论管理模式如何,其运营模式都基本相似。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者联合实施机制项目,取得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核证减排单位,碳信用指标,并在国际碳市场进行碳信用指标交易收回投资,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取得碳市场投资收益。

作者简介: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博士后,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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