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市场履约期是什么时候?前年剩余的配额今年还能否使用?

2015-4-6 20:58 来源: 低碳菁英训练营

根据《京发改规〔2013〕5号文件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额的有效期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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