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目标要求,加快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进一步推动小型生产矿山规范化、绿色化、高效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小型生产矿山特点,制定差别化的绿色矿山管理举措,从4个方面明确具体措施,通过政府、部门、企业三方共同努力,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矿业领域保障。
在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方面,《通知》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深刻认识全面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感与使命感,大力推进大中型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同时,高度重视小型生产矿山绿色发展,持续底线思维、强化底线约束,落实政府督导责任,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分类有序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
在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小型生产矿山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突出抓好规范矿山生产经营、加强矿山污染排放管控、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7项重点工作,将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达到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细化部门监管分工方面,详细明确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矿山安全监管、能源、林业和草原、税务9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依法办理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许可等手续;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作,确保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有关
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小型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按照有关要求,每2年组织开展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对于符合评估要求的,参照绿色矿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相关
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