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入市协议书(个人)

2015-3-28 16:57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中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部条款,并承诺认真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碳排放权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碳排放权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协议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或碳排放权来源合法;

        3、甲方保证对账户内所有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交易标的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并保证该交易标的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甲方承诺其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入市资金不超过其流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持碳不超过五万吨。

        5、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碳排放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6、甲方同意遵守碳排放权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7、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不时修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8、甲方申请成为乙方会员,经乙方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通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一经开通,甲方可在乙方议价系统参与转让活动,通过甲方会员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9、甲方变更重要申请资料内容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具有相应的交易业务服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2、乙方具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为确保转让活动正常进行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而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

        4、乙方应通过交易系统及时发布交易相关的行情、信息,但该行情、信息仅作为甲方交易参考之用,不构成对甲方进行交易的任何指引或指导。甲方因参考乙方行情或信息进行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交易指令;

        2、为甲方提供资金、碳排放权的清算、交收服务;

        3、接受甲方对其交易指令、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账户内的碳排放权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4、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5、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四条  交易时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北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乙方提前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系统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www.hbets.cn)发布,甲方须保持持续关注,乙方将通过相关渠道适时通知甲方(但该通知并非乙方义务)。

        第五条  交易标的。乙方提供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权配额、中国核证减排量、湖北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衍生品等。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相应调整甲方可交易的品种。

        第六条  交易方式。乙方提供的交易方式包括定价转让和协商议价,在政策及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 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碳排放权交易开户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佣金及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可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为甲方提供参与转让活动相关资金的代收代付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向乙方指定账户交付货款、保证金、盈亏准备金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乙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在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银碳转账是指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交易资金专户之间的划转。

        甲方每笔银碳转账限额、每天银碳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交易资金专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采取警告或冻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碳转账系统完成的划账,均以银碳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第十二条   若甲方交易资金专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碳转账。

        第三方等非乙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清算交收及监控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冻结状态下甲方将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资金划转等操作:
      1、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执法机关的指令;
      5、交易机构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发生以上情形时,乙方有权视情况解除与甲方的协议关系。

        第十五条  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 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交易代理

        第十六条  甲方碳排放权交易指令仅通过乙方指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下达。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交易指令下达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甲方交易指令下达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无效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申报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安全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

        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的单笔申报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碳排放权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的所有交易操作均须遵守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并接受乙方根据规则进行审核等操作。

        第十九条 甲方在进行交易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交易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指令:
      1、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
      2、乙方执行甲方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甲方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或碳排放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划扣或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4、乙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5、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乙方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6、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甲方碳排放权交易;
      7、其他因不可控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交易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甲方需携带有效证件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授权代理人可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甲方有效证件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交易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协议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合作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资金转账、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导致密码失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中心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查询、及其他网上业务办理,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认为甲方接受乙方在网上业务办理时明示的协议和提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当甲方遗失有效证件、数字证书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向碳排放权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必须详细阅读。如甲方签署附件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凭证是指在乙方交易系统生成的电脑记录资料。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www.hbets.cn)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时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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