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2024-11-5 09:16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考虑到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等,《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是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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