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加强对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的管理,现将《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4年7月25日
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
深金管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低碳转型,规范本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以下简称绿色融资主体库)是指依托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公服平台”)绿色融资主体库子系统,对符合标准的绿色融资企业、绿色融资项目、转型企业、转型项目等进行汇总形成的数据库。
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是指符合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相关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转型企业及转型项目是指申请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支持的企业及项目,相关评估认定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绿色融资主体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绿色融资主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绿金公服平台的运行;
(二)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库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确定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
(四)组织开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工作;
(五)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绿色融资企业(项目)。
第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绿金公服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
(三)负责绿色融资主体库动态管理,定期核实在库企业(项目)绿色资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者相关
政策规定的在库企业(项目)进行移出;
(四)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总结当年绿色融资主体库在库企业(项目)的数量及结构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开展情况,及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主体库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等委托,提供企业(项目)绿色评估认定等相关专业服务,并出具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评估认定报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及项目业主遵循自主申报原则,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入库:
(一)入库申请,在绿色融资主体库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质初筛,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经营及合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提出意见;
(三)初步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企业(项目)的主营业务、碳绩效等方面的表现,对申报主体进行绿色等级初步认定。
管理机构结合第三方机构的认定结果,为申报主体进行绿色资质标注。其中,绿色融资企业按照绿色表现由高到低分为深绿(G-1)、绿色(G-2)两个等级,绿色融资项目不区分绿色等级;
(四)公示及入库,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在绿金公服平台对通过拟入库的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及其绿色资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正式纳入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认定的气候投融资项目,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定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可直接纳入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八条 入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或者项目业主需重新提交入库申请,并依据第六条规定完成评估认定流程。未提交申请的企业及项目自动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九条 在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应当保证入库填报信息与实际相符,当存在填报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绿金公服平台申请信息更新。
第十条 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进行绿色符合性抽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工作,并出具抽查结果。
在库企业及项目业主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抽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受托开展绿色符合性抽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若为被抽查企业(项目)提供过绿色评估认定服务的,或者与被抽查企业(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库绿色融资企业可申请绿色等级调整。申请绿色等级调整的企业应当通过绿金公服平台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并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完成绿色融资企业的绿色等级调整。
在库符合性抽查过程中,企业不再符合原有绿色等级要求,但仍符合其他绿色等级要求,主管部门通知管理机构调整绿色等级。
第十二条 在库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将其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
(一)企业、项目业主注销,或者工商注册地、项目所在地迁出深圳的;
(二)在库期间企业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项目业主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
(三)在库符合性抽查结果显示不再符合在库要求的;
(四)有效期届满且未重新提交、完成入库申请审核的;
(五)自愿申请出库的;
(六)企业及项目业主在申请入库、申请等级调整、配合开展绿色符合性抽查以及相关信息更新等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库企业及项目业主主动披露企业或者项目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绿色融资主体库中公开发布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基础信息,包括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名称、企业(项目)简介、入库时间、评估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绿色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在库企业及项目提供绿色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绿色融资主体库依法依规发布绿色融资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对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或者推广。
企业及项目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仅作为金融机构判断企业及项目绿色特性的参考依据,不作为企业及项目财务及信用表现的保证。
第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可结合在库企业(项目)的绿色评估认定结果及融资情况制定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0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
附 件
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服务绿色实体经济,规范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促进深圳市绿色金融
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
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评估认定,是指对企业(项目)的绿色特性开展
认证、评级,发表认证或者评级结论,并出具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估认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融资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属于以下两种类型的企业之一: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绿色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中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以下统称“20+8”产业)且碳绩效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企业;
(三)有融资需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融资项目是指满足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最新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或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规定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
第二章 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
第五条 申请绿色融资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深圳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二)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三)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产业政策,不应从事属于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产业政策列明的淘汰类活动,不使用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限制或者淘汰的技术、设备以及产品;
(五)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要求的企业,由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绿色等级初步评估认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绿色收入占比;
(二)气候投融资项目收入占比;
(三)“20+8”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四)碳绩效表现。
具体按照附表《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条件及等级划分》进行评估认定。
第七条 依据本指引认定的绿色融资企业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按照其绿色表现由高到低分为“深绿”(G-1)及“绿色”(G-2)分为两个等级。
第三章 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
第八条 申请绿色融资项目认定的项目及其业主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业主总部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
(二)项目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三)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业主总部机构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项目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一般性项目建设要求,且不属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明令淘汰类、限制类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限制产能;
(五)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第九条 满足第八条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绿色资质的初步评估认定,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最新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所列项目范围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依据本指引认定的绿色融资项目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