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准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2014-4-12 19:4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已经明确规定了附件一所列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根据基准年排放量和承诺目标百分比,可以得到这些国家被许可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可支配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量,因此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其所享有的碳排放权在公约体系下得到了确定。碳排放权的确定性是其他准物权属性的基础。从公约的目 标和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的公约体系将对各个缔约国分别享有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做出明确界定,并可能规定全球可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总量,以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因此,碳排放权的确定性将越发显著。
    
       支配性。碳排放权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国家,对于其享有的碳排放权有充分的支配自由:可以使用其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即排放温室气体,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转让,也可以购入其他国家的碳排放权来供本国使用或用以达到减排目标。对于一国支配本国享有的碳排放权的行为,其他国家或法律主体不得任意干涉或侵 犯。需要注意的是,碳排放权的支配性并不像传统物权那样通过直接对客体的现实占有来实现,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但这并不能否定碳排放权作为准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
    
       可交易性。由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共同组成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得碳排放权具有充分而独特的可交易性。可交易性既是碳排放权作为准物权的重要特征,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途径。为了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及平衡各国间的利益与负担,公约体系对于碳排放权的交易实行一 定的监管和限制,如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项目审计与核查等。这表明,碳排放权准物权化的实现是为了达到公约目标的人为设计,因此必须受到公约目标的限制。这也是作为准物权的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众所周知,碳排放权首先是且主要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妨碍它借鉴国内法中的物权、准物权概念进行自身的制度设计。首先,就权利客体而言,碳排放权制度处理的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自然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与土地、矿产、国内环境容量等其他自然资源并无本质区别,仅仅是因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 性使得其制度设计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其次,就权利主体而言,碳排放权在国家之间的分配仅仅是权利分配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碳排放权一般由国家以许可证等方式进一步分配给工厂、公司等私主体,由这些私主体支配、使用或交易,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在主体上往往也是一致的,国家介入的环节并 不影响其制度整体表现出来的私权性质;就权利内容而言,碳排放权也明显表现出私权特征,而与国际公法中的国家权利等迥异。因此,碳排放权的国际法色彩并不影响其物权化和具备准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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