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对于保障生态安全,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具有重要作用。作为矿业大省,我省现有生产矿山600余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仍有约9万亩待修复,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压力大、生态修复任务重,省自然资源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稳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一是强化
政策保障。在全国出台首个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省级地方性
法规,并从加强源头管控、吸引多方参与、积极招才引智、强化协调联动等方面,明确提升矿山综合治理举措。
二是提升管理效能。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设矿山的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鼓励已有矿山增储上产和整合开发,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8年以来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他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义务履
行情况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将
问题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是实施重大工程。完成赣州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试点项目,治理废弃矿山面积119.59平方公里;完成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修复废弃矿山357座,面积2.47万亩;实施赣州和抚河流域两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前不久,又成功申报
江西长江流域(赣江中游-湘江源片)、江西长江重点生态区(饶河源-信江流域)2个示范工程,项目总数居全国首位,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6.5万余亩。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规范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前,广泛征求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意见,对各类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严格按规定避让或保护。将矿山生态修复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引导矿业权人切实提高生态保护修复意识。
二是有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根据有关要求,制订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文件,细化目标任务。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和年度绿色矿山抽查检查。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做好闭坑前的生态修复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以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为抓手,督促企业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大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地方标准研究,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技术名录。持续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继续落实省级奖补制度,安排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