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
问题的关注并动员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二氧化
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蓬勃发展,碳排放交易
市场的规模也迅速扩大,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
CDM所产生的碳
减排量以及相关
衍生品提供基础和平台。但至今我国并不承担减排任务,暂时不需要建立国内私权利主题间减排交易平台。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碳排放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国家。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其法律经验也可扩展到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国的
电力行业建立火力电厂二氧化碳排污交易。
我国已经着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管理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
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国,我国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
因此,我国现在应该采取主动,根据我国国情,积极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将碳排放交易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及个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
碳市场进行表态。这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
政策支持。另外,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和再造林
碳汇项目,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中国
碳交易网 www.tanjiaoy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