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2014-4-11 14:04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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