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在1997年,全国多个国家因全球变暖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
减排义务。碳
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而碳排放权交易就是把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看作一种商品,建立合法的排放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从
碳交易的概念被提出后,它就成为了
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
政策。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口急剧增加,工业迅速发展,排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相应增多,导致温室效应也不断增强。以中国为例,我国之前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环境污染的基础上的,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努力地恢复我们的环境,在我国重要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中也要求经济发展要和环境相协调。另外在美国,其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但是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由此可见,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都会对环境带来影响。但是对于这个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深与浅主要是看各个国家的发展。1997年,多个国家在日本签订《京都协定书》,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但美国政府拒绝签订。所以并非所有的国家和企业都愿意实行排放权。因为当一个国家或企业的排放量被限制时,它就必须降低自己的生产,当生产降低了,它的经济收益也随之降低。如果国家或企业不愿降低自己的生产,当超出限制时就必须向其他国家或企业购买排放权,这样将会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导致收益的降低。
从碳交易的现状来看,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主要表现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更多的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
CDM)产生的交易,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在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即以“资金+技术”换取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分析碳交易在我国和世界上的发展
由在2006-2013年我国获签发
CDM项目数量的数据得出,我们可看出中国每年的签发量都不断上升。2006-2009年间,虽然我国CDM项目的签发量在上升中,但其实数量非常少,2006年只有十几个,到2009年只有100个左右。在2010-2013年间,上升速度明显加快。从2010年开始,我国获签发CDM项目的数量首次突破200个,2012年达到了1000个,而到2013年就已经快要达到1400个了。因此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给中国带来了不少的利益。
在世界各国获得CERs的签发量中,中国占的比例最大,达40%,其次是印度,占24%,韩国获得的签发量排第三,巴西第四,分别是15%和12%,墨西哥、越南都各占2%,而剩余的5%是由其他国家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