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说明

2015-2-11 09:55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主要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除石油天然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相关的参数和油气系统不同设施的排放因子,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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