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一个起点,对我们接下来的工作要求更严、更高。当然,我们也深知这项工作推进起来的难度很大,因为涉及各方利益,但是我们有信心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
第一,投入要继续加大。因为我们目前所处的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较为脆弱、发展仍不平衡。对于一些存量的投入,我们要根据补偿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适时、适度提高补助标准,激励地方用好补偿
政策,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这样一种正向激励机制,如果财政资金用得好,再适当提高。在增量上还要增加。刚才财政部的同志也介绍了,对一些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还要加大。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多少年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
问题,有的是自然造成的,有的可能是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当然这些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我们在实践中要加快速度,也要加大投入,特别是目前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补偿机制还要加大投入。
第二,落实机制。大家看到,《条例》里有很多规定,但真正落实下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比如一些重大问题,《条例》可能只指出了一个方向,在工作中要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同时,我们也要建立一个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应用机制。比如说,长江涉及到11个省,黄河涉及到9个省,共同推进工作很难,需要建立一种机制,让大家能够坐在一起商量,怎么一起去保护。当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长江、黄河干流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很难得到保障。我们实际要做更多的工作,推动大家签订一些协议,找出一些突破口,推动工作往前开展。
第三,创新补偿模式。刚才我已经说了,改变资金补偿的单一模式,根据每个地方的不同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通过对口协作、对口支援、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产业园等多种方式,来帮助他们获得最大的收益。收益大小,有时候不是用钱来衡量的,也不能通过简单地给钱给物方式来实现。我们利用生态补偿机制,使区域之间的发展更加协调,共同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同时,也可以在工作中研究
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基金,让社会上很多有识之士能够在生态保护上作些贡献。当然,我们希望财政可以增加点杠杆效应和乘数效应,把全社会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