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战略视域下碳排放权强制执行路径探析

2024-5-7 13:54 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 |作者: 徐宇翔

引言

“双碳”目标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和国际承诺。2020年9月22日,习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宣布,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1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习总书记又明确指出要完善碳定价机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其他市场机制的协调。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碳权交易办法》)及管理规则,用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稳步实现“双碳”目标。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亦强调要“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办理涉碳排放执行案件,为稳步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了司法力量。

交易规则和审理指引的相继出台为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实践中对执行经验的探索尚属空白,相关执行工作还存在堵点难点,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观点分歧,碳排放权执行程序缺乏规范,操作性不强等,未能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

一、碳排放权的可执行性

碳排放权的实质是对大气的使用权,是基于地球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环境财产权。财产的可执行性是强制执行的基础。确认碳排放权的可执行性,应当明确其执行对象和法律属性。

(一)碳排放配额与碳排放权

碳排放配额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能够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在微观层面上,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这一权利形式就是通过具有碳排放配额的数量表现出来。2021年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碳排放权就是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排放配额。从试点城市来看,如《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因此,在司法执行碳排放权时,对象应为市场主体所持有的碳排放额。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碳排放权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厘清其法律属性对推进碳市场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至关重要。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性概念,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模糊性会导致诸多问题。一方面使缺乏制度保护的碳排放权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碳排放权质押、租赁乃至执行存在诸多障碍。另一方面,由于概念定义的分歧,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致使相互之间的规定产生冲突。如去年6月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即并未将碳排放权明确列举在第十二章“其他财产权”中,仅规定参照财产种类、性质适用一般规定,在碳排放权性质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该规定容易给一线执行工作带来困惑。

碳排放权具有较强公共环境物品属性。尽管生态环境部及七个试点省市出台的文件均将碳排放权界定为“配额”,但未明确其法律属性。目前理论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碳排放权属于财产权,可视为准物权或者无形资产;另一种认为属于行政规制权,政府行政规制下的特别许可,对于拥有配额的主体仅属于财产性利益。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本身具有鲜明的行政规制权特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是自发性市场,而是由政策所创造出的市场制度;该市场尚未真正发育成熟、尚未完全实现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仍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管理型市场,政府对碳排放权的分配具有绝对管理权,这是碳排放权区别一般财产的主要特征。鉴于其与排放单位较强的依附性,且有明确的登记,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企业专有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碳排放权作为环保权益,具备通过冻结、变价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可以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其具有可执行性。

二、碳排放权执行的困境

尽管目前有关部门已出台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对碳排放交易的办法作出规范和引导,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关的执行判例,如入选“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的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执行法院委托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碳排放配额并扣划成交款,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整个碳交易市场中司法执行的作用发挥来看,还面临如下困境:

(一)法律规范规定不足

目前针对碳排放权的规范数量偏少,位阶不高。经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以“碳排放权”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中央层面的法律文件为17项部门规章,其中有11项系2020年以后发布,层级最高的为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层面的碳排放权规范性文件有120项,其中层级较高的地方政府政府规章仅有5项,而有86项为地方工作文件,缺乏普遍使用性。从各类规范的内容来看,涉及到碳排放权登记、管理和核查等各方面,但普遍缺乏细化规定,对碳排放权的执行工作来说尚显不足。

(二)交易市场尚不健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在建立阶段,致使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阻碍。实践中由于可供碳排放权强制执行的交易平台尚不健全,目前碳排放权强制执行的措施仅限于查封,无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的处置措施,阻碍碳排放权正常被强制执行。2021年,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碳结算公司)成立,按照官网介绍显示,其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结算等职能,但在该司官网未找到可供司法登记、查询和联系碳排放权处置的信息,实务中其他法院亦较多通过地方碳市场来处置排放权。故应当进一步归集碳排放权管理,成立专门的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负责碳排放权的统一登记和交易。

(三)缺乏统一监管

缺乏统一的监管,影响被强制执行的进度,虽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就目前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管理与监督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因主管部门权力涉及资质许可、市场准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方面,若没有专门监管部门的监督,容易产生滥用职权等问题,这显然会影响市场运行及碳排放权的强制执行。

(四)交易流动性不足

流动性的不足,增加了碳排放权强制执行的难度。目前绝大多数试点碳市场现货交易日常成交量都偏小,日成交量往往在万吨左右,部分交易日只有数百吨的交易。如此微弱的流动性不但难以吸引金融投资机构开展稳定活跃的交易,也加大了市场被操控的风险,使得强制执行的操作难度增加。

(五)成交量小影响价格发现

成交量较为有限,使得碳排放权价格信号无法清晰一致。从交易量来看,按照碳结算公司官网显示,其在今年3月17日至4月19日的一个月间,累计成交碳排放额1,238,809吨,交易额67,738,887元。而自2021年7月16日该市场启动线上交易以来,截止今年4月19日数据,累计碳排放权成交量233,538,909吨,成交额10,686,795,077.34元。这与其启动阶段首批纳入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排放量超过40亿吨的规模体量相比,显示市场交易尚不活跃。而从价格来看,今年3月17日至4月19日期间碳结算公司交易均价为54.68元,而今年2月以来,欧洲市场碳价格已突破100欧元,考虑汇率因素两者差距达十余倍,表明我国的碳排放权定价机制尚不健全,长远来看不利于相关企业利用碳排放权质押融资。

从国内目前各个试点碳市场来看,碳价水平及其走势差异也很大,虽然其中有地区发展及产业结构差别因素,但在同一个经济体里出现了几个水平悬殊的碳价信号,且都距离政府期待的合理碳价水平很远,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稳定、清晰、一致和有效的碳价信号。

(六)登记保护尚不完善

碳排放交易的信息登记和保护尚不健全。碳交易平台和登记平台会与不同的用户和合作方进行联系,作为登记结算中心,该平台将保存大量用户信息。从长远来看,该平台还将与不同行业的机构展开合作,并需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以保护用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此外,碳排放权登记结算平台托管了大量资产或资金,除了交易之外,还可能有一些新兴业务特别是金融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因此,交易平台和登记平台都需要完善内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自律诚信制度,重点打击欺诈、商业贿赂、舞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市场活动。同时,还要注意防范相关方冒用平台名义和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被执行人企业因此对财产状况产生错误判断。

三、碳排放权执行的对策


碳排放权执行应当从登记管理、财产确认、执行顺位、变价、及监测等方面加以完善,并高度关注相关金融产品执行。

(一)碳排放权登记管理

碳排放权登记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构负责管理碳排放权的登记、核查和分配等工作。域外的碳排放权登记存在差异,但其基本职能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碳排放权的监测、报告和验证。碳排放权登记机关需要对企业或其他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并对数据进行核实和验证,以确保数据真实可信;二是碳排放的核查和分配。登记机关需要核实企业或机构的碳排放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给予相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收回多余的配额;三是对碳市场交易的支持。在一些采用市场化方式的碳排放交易系统中,碳排放权登记机关还需要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例如注册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匹配等;第四,行政执法和处罚。如果企业或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碳排放权登记机关则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碳权交易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实践中个别法院采取的方式是向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本企业碳排放额挂牌至区域交易市场变价。从碳排放权制度设立目标和管理需要而言,集中登记显然更有必要,而且可以起到公示效果,既可以方便执行机关的财产查控,也可以对抗其他当事人的异议。

(二)碳排放权财产确认

明确碳排放权财产法律属性直接影响执行过程中对碳排放权的定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影响碳排放权的财产申报,二是影响碳排放权的查控实践。首先对于财产申报,以笔者所在的B市为例,在财产申报令的财产状况表中列明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五种类型财产,包括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份额,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和其他财产情况。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似不应与债权等并列归入财产权,但其是否属于其他财产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应统一规定。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当事人在财产申报时即没有填写碳排放权,后续在法官提示下进行了补充申报,推动了执行工作。

对于碳排放权的查封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按照这一要求来实施查封措施。

(三)碳排放权执行顺位

按照《司法保障意见》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因此,碳排放权被列在较后位置,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带了执行的便利度,碳排放权还是新生事物,应当进一步摸索执行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实现公正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碳排放市场相对于其他交易市场规模较小,优先处置碳排放权不利于执行效率提升。但是对于“可以执行”和“其他方便执行”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例如钢铁产能等指标当然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但其执行难度亦较大,在变现上与碳排放权相比缺乏显著优势,是否应当列在碳排放权之前值得商榷。此外,虽然不动产等属于方便执行的财产,但如果已经历经完整的拍卖流程后仍无法处置,其执行顺位是否应列于碳排放权之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碳排放权的变价

碳排放权的变价是财产变现的关键,选择适格的变现方式有助于财产快速变现,最大程度满足公正与效率要求。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企业的碳排放权进行查封、冻结,但由于碳排放权的变价方式与交易方式之间的衔接存在缺位等问题,使得已查封冻结的碳排放权进行变价处置的成功范例较少。

1.碳排放权变价的方式

根据《碳权交易办法》及《交易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1)协议转让

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买入的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确认协商后成交;而大宗协议交易则是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方式,通常用于大宗商品交易。这两种交易方式在实行交易时略有不同,需要根据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2)单向竞价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交买入或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按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相比之下,单向竞价可以更好地反映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而协议转让则更适用于大宗交易,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和维护碳排放交易价格的稳定性。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财产执行和网拍的规定,在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情况下,碳排放权在执行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执行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与交易场所开展协作,使得协议转让、单项竞价等方式符合网拍要求,并为碳排放权在诸如京东、淘宝等全国性平台上的处置创造良好条件。

2.变价过程的考量因素

参考价格的确定是影响碳排放权执行的关键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可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等方式。

对于碳排放权的执行价值评估,尽管未有统一规定,但浙江山东、上海等地已针对碳排放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业务制定了操作指引。这意味着,在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如涉及碳排放权等资产,可以采取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结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政策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参考价值,从而实现资产变现。如《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就明确规定应参照碳排放权取得的成本、市场价格及政府拍卖价格等因素,在贷款人的组织下合理确定评估价值与质押率。

网络询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或相关网站,发布拍卖或挂牌信息,并接受竞价或报价。在进行碳排放权的网络询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标准和国家政策等因素,保证网络询价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委托评估则是将财产交付给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碳排放权的评估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碳排放权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涉及碳排放权的资产处置变现,可采用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处置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以实现资产变现的最大化。

(五)碳排放权监测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牵扯到多个主体、多个部门,从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平台来落实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由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如果在执行期间,排放单位实施了排放行为,相当于使用了碳排放额,相关财产性权益将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只能终结相关执行。如果由主管部门统一监测,可能无法满足全面覆盖要求,也易滋生权力滥用风险。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可确保碳排放量的真实可信。第三方核查机构可在重点排污单位和主管部门之间担任特殊角色,其应遵循独立、公正和保密的核查原则,独立于排污单位和行政机关之外,制止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对市场的操纵垄断,防范行政权力滥用。

(六)碳排放权金融产品执行

在碳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已涌现出一系列新型金融产品和衍生服务,如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融资、碳债券、碳资产托管、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等。在新型碳金融产品交易中,执行部门应秉持穿透审查的理念,核实作为底层资产的碳排放权的真实性、完整性。鉴于碳排放金融产品的交易和变现涉及多元主体,应积极联合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专业机构研究碳排放权涉诉案件工作,与碳排放行业协会密切沟通,以期建立健全相应的纠纷调解、协商与协作机制。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