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2024-4-16 16:50

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全国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产生,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认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二、矿山企业职责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名录管理要求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
7.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四)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年限要求。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