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望引领生态治理市场化进程

2015-1-19 10:38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柴麒敏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经过国际碳市场(即《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培育并有欧盟排放交易市场经验的借鉴,相比于其他生态产权市场要成熟。2005年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市场的开端,并从2008年起成为该市场全球最大的供给国,截至2014年累计注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达到3763项,约占到全球的50%,已获得核证减排量(CERs)签发的中国项目达到1429个,约占到全球的60%。近年来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结束和联合国气候谈判进程的胶着,原京都三机制市场日趋疲软,但国内的相关工作推动更为迅猛。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全球目前共有40个国家和超过20个次国家地区实行碳定价政策,共覆盖约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约占全球年排放量的12%,包括欧盟、新西兰、加州-魁北克、哈萨克斯坦、韩国已先后启动碳交易机制。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2601号),批准 “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短短一年中,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已经陆续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目前7个试点碳市场共有配额约12.4亿吨,单从配额规模看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场。截至2014年,深圳、上海和北京的碳市场已运行超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广东和天津也将近一年,七个试点碳市场共成交1581万吨(15809694吨),成交金额5.8亿元(577983152元),平均成交价格36.6元/吨,2014年日均成交6.3万吨,价格区间为20-94元/吨。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截止2014年共两批次备案7家机构为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四批次备案9家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累计公示ccer审定项目506个,共组织四次国家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项目备案审核会,备案项目88个,其中72个项目公布监测报告进入核证程序,首批10个CCER项目获减排量签发,其中水电6个、风电4个,减排量合计649万吨。

除试点和自愿交易工作之外,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也在快速部署,总体上分为“十二五”期间研究和准备、“十三五”期间试运行和完善、2020年前全面实施三个阶段。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包括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和民航企业,并正在组织研究另外8个行业的指南。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 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目前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已经建设完毕,并开通了注册登记功能,与七个试点的交易系统实现连接。

2014年12月在利马气候大会期间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计划于2016年正式开展全国碳市场交易,并实行两级管理,分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省级发改委),下一步将完善相关制度和交易细则,做好试点到全国市场的过渡工作,届时全国纳入的排放量将可能达到4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现货交易额约80亿元。2014年国务院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碳排放权期货作为重点发展的新型交易工具首次进入官方指导性文件,预计碳期货交易规模将达到4000亿元。联合国气候谈判的新协议有望在2015年巴黎会议上达成,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及其周边市场有望突破4万亿美元,市场空间巨大。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将进一步探索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双边和多边碳排放交易活动相关合作机制,参与构建全球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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