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

2015-1-15 15:3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蜂窝煤、重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等;

  2.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目标

  禁燃区内,除20蒸吨以上集中供热锅炉(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居民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建设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以及高污染燃料取缔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热、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中心城区、开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范围。

  四、禁燃区划定

  (一)城四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共计152.23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

  各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共计147.12平方公里。

  (三)其它区域。

  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按照禁燃区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80%的要求,分别划定禁燃区范围,共计154.4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1.灞桥区:东到灞河,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东三环,北至东城大道。

  2.未央区:东至北辰大道,南至龙首北路,西至朱宏路,北至东风路。

  3.阎良区:东至新兴大道,南至阎良机场,西至西禹高速,北至关中环线。

  4.临潼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骊山,西至行者路,北至桃源路。

  5.长安区:东至北长安街,南至神禾二路—学府大道,西至文苑路,北至西部大道。

  6.蓝田县:长坪路北段、中段以东,长坪路东段以北、东街、孝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与北环路十字至迎宾路与蓝新路十字以西。

  7.周至县:东至辛家寨十字,南至工业路,西至凉水泉,北至北环路。

  8.户县:东至人民路,南至吕公路,西至涝滨路,北至渼陂路。

  9.高陵县:东至水景公园十字公园路,南至江毗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高油路。

  综上,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53.81平方公里,占全市建成区面积504.68平方公里的89.9%。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城四区及各开发区建成区:2015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二)其它区域:2015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6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的管理工作,对禁燃区各项限制措施抓好落实。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场所和行为;积极配合供热、供气等单位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市发改委。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及逐年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

  (四)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天然气、集中供热站及其它清洁能源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服务工作。

  (五)市市政局。负责根据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方向,协调燃气、供热企业,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后的热、气源保障工作。

  (六)西安城投集团。督促所属热力、天然气企业,加快禁燃区内热力、天然气管网设计及建设,做到“两网”建设全覆盖,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七)市城管执法局。指导督促各区、各开发区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烤炉、炉灶等设施予以取缔。严厉查处焚烧垃圾、落叶、杂草以及汽车修理厂废矿物油等杂物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八)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治理补助资金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九)市工商局。根据政府决定,对禁燃区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对拒不变更或注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市质监局。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锅炉,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十一)市工信委。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和落后产能企业,按照禁燃区建设时限,加快推进“退城入园”和搬迁关闭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治污减霾办备案。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级督查、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治污减霾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 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