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火力发电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2015-1-6 01:0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火力发电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火力发电活动的其他类型企业(单位),其发电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参照此部分的规定。

火力发电企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水泥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石化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排放核算方法

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发电企业厂区的锅炉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源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从电网购入使用电力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此净购入使用电力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在京发电机组等固定设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化石燃料消费量。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的热量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电机组等固定设施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化石燃料消费量;对于燃料热值,应使用实际测量数据,如果没有实际测量数据,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除报告企业年能源消耗量外,其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

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是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年度从电网购入的电力。可以通过查读电表获得,取年末(比如,2014年12月31日23:59)和年初(比如,2014年1月1日00:00)企业电力总表的读数差值,也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获取。

发电企业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等于报告年该企业重点排放设施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重点排放设施消耗的燃料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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