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和建立低碳经济框架

2015-1-5 16:5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1992年5月22日,IPCC 就气候变化问题起草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150 多个国家通过了 UNFCCC,并于 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它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其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UNFCCC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它的临时资金机制。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作为 UN-FCCC 的补充协议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规定从 2008—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现阶段作某种明确的量化承诺较为困难,但也应循序渐进,做出与各自减排阶段相适应的努力。2007年12月3日到15日召开的巴厘岛会议,吸引了来自 UNFCCC192个缔约方以及《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 1.1万名代表,这也是联合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气候变化大会。

       巴厘岛协议的最大成就是把一直游离在全球减排框架之外的美国拉入,使它变成了一份应对气候变化的真正的全球协议。尽管巴厘岛路线图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协议,但它是一个指导今后气候变化谈判的纲领和计划。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这次会议被喻为“拯救地球”的最后一次机会。会议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变暖幅度控制在 2 摄氏度以内,但并未规定具体各国的减排量,只是要求各国在2010年1月底前向联合国申报减排目标;协议沿用了此前提出的到 2020年发达国家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援助的中期目标,但没有规定各个国家的出资份额。此外,根据协议,发展中国家需要每两年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汇报减排进展,并接受一定程度的国际监督。同期制订的《哥本哈根协定》提出了设立“绿色气候基金”构想,标志着国际气候融资新格局开始形成。2010年11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定暨《京都议定书》第 6 次缔约方会议于墨西哥东部城市坎昆开幕。坎昆会议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来源应具有多样性,包括公共资金和私营部门资金、双边渠道和多边渠道,以及创新性资金来源等等。坎昆会议决定成立“绿色气候基金”,支持更低污染的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减排,进行技术合作,保护热带雨林,帮助环境脆弱地区人们适应逐步增强的恶劣气候影响。

        2013 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18 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 8 次缔约方大会上,虽然最终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部分发达国家承诺在 2020 年前继续大幅度减排,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仍未接受第二承诺期。大会也没有就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做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国自主制定。部分发达国家虽然承诺转移资金,但资金规模、出资方式、资金运用等关键问题仍留待今后讨论。因此,减排力度和减排机制的不确定性,发达国家承诺资金是否能兑现等问题,都将成为下一届华沙大会谈判的焦点,也使得 2012 年以后国际气候融资市场发展前景仍然充满不确定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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