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修改,我认为其中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氢氟碳化物纳入管控范围,其次就是增加了监测条款。有关臭氧层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管控的是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因为臭氧层保护是很简单的,从源头把生产和消费端的量给“灭掉”就管控了,因此
法规对实际过程中的排放并没有那么多严格要求。此次修改的条例里第一次提出要采取监测手段,其实是跟气候变化管控方式对应的。因为如果我们要去做温室气体交易、执行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套
政策,那么就需要证明排放量过去怎么样、采取
减排措施有何效果等内容,这都需要监测手段才能实现。
同时,加强监测实际上意味着对于排放端的重视。如果不监管、不监测,可能会出现肆意排放的情况。如果有监测标准的话,那企业必须按照监测标准来减排,这就能直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