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自己超额完成的
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出让方自然要从其排放额度中扣除卖出去的额度。
二、联合履行机制(JI)。一个发达国家向另一个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实现减排的项目,由此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缔约方。
三、清洁发展机制(
CDM)。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投资实现减排目标的项目,由此产生的减排任务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这一个机制被看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无偿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投资,而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实现了法律要求的减排额度。
正是通过法律建构,“
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就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国际条约将“碳
排放权”分配给国家,并规定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由于国家可对这些“碳排放权”进行地域或行业分割,从而最终将其分配给每一个企业,由此出现
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