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及核算步骤与方法

2014-12-25 23:10

根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目的,报告主体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与涉及的时间范围,明确工作对象。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设施和业务范围应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核算边界的确定宜参考设施和业务范围及生产工艺流程图。核算边界应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等。报告主体内生活耗能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核算的温室气体范围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报告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中确定温室气体种类。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步骤与方法

识别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种类 

在所确定的核算边界范围内,对各类温室气体源进行识别。

宜按表1对各类温室气体源的分类进行识别;

如基于设施对温室气体源进行识别,应明确表1注3中的重点设施与其温室气体源之间的对应关系;

应对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应单独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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