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什么类型的项目不可以申请?

2023-11-9 14:17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朱建华

这一方法学减排机理为通过人为增加林木生物质和土壤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的清除,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但不包括经济林造林(如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

此外,使用本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还必须满足其他必要条件:

(1)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其中,“规划造林地”是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体现了造林土地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即排除了属于森林经营范畴的造林活动(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鼓励在难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为的方式营建和恢复森林。

(2)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本条要求主要规定了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的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这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必要条件。

(3)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这主要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最小图斑面积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对于2019年以前开始的项目,仍然要求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6.7m2。

(4)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主要考虑到在湿地上造林会因扰动土壤造成大量的碳排放,这不符合造林增汇的目的和要求。

(5)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这主要是为了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排放。

(6)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主要也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碳排放。不鼓励在项目计入期内皆伐后重新整地造林,从而反复扰动土壤引起碳排放的活动。

(7)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本条是为了限制因火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8)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本条是为了限制因造林活动引起的转移至项目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排放。

(9)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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